首页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防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对军工产品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84)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