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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军工产品因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纠纷,由国防计量管理机构组织仲裁检定,并负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国防计量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国防计量工作管理条例》即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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