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 第四章 计量检定 第十三条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计量检定 第十三条 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性能评定、定型鉴定和保证武器使用安全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实行计量检定,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