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能和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授权,对本地区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

监督检查和协调本地区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

负责本地区军工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人员的考核工作;

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