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等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