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年) 十四、 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年) 十四、 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国防科工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依照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十三、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