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工作人员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的,依照该法追究其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