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十八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也可以召集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当面质证,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包括实地勘查、委托鉴定、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