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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防科工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国防科工委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向国防科工委申请行政复议,国防科工委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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