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采取评委集体讨论、投票的方法进行评审。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2/3及以上的票数通过;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3/5及以上的票数通过。

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表决应当有2/3以上多数(含2/3)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