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完成下列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在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电子等国防科技工业主导产业的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开发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在国防基础性技术(含技术基础及质量管理)研究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