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国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拟订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划全国国防交通网路布局,对国家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

拟订全国国防交通保障计划,为重大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

组织全国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

指导检查国防交通工作,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