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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五十四条 国防交通经费由中央、地方、部门、企业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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