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贯彻国防要求的;

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或者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擅自作报废处理的;

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未经批准动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