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 第六章 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第三十二条 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第三十二条 战时军队需要使用动员的运力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和其他单位需要使用动员的运力的,应当向当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