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重视国防交通建设,为国防交通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国防交通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