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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物资储备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制度,保证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 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分为国家储备、部门储备和地方储备,分别列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物资储备计划。 第四十三条 负责储备国防交通物资的单位,必须对所储备的物资加强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坏、丢失。 第四十四条 未经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 第四十五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用作战费、支前费、军费购置的交通保障物资,应当列入国防交通物资储备。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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