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 第六章 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第三十五条 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第三十五条 被动员或者被征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义务,保证被动员或者被征用的运载工具和设备的技术状况良好,并保证随同的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技能。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