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 第六章 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第三十三条 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第三十三条 动员国务院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运力,应当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动员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运力或者社会运力,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