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 第四章 工程设施 第十七条 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工程设施 第十七条 建设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应当兼顾经济建设的需要。 建设其他交通工程设施或者研制重要交通工具,应当兼顾国防建设的需要。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