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国防专利机构(以下简称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国防专利权。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分别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