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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向国防专利机构申请国防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国防专利,但本条例有专门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7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防专利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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