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 第四章 国防专利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国防专利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国防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国防专利,即侵犯其国防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国防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国防专利机构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