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资委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4. 各级国资委从事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处级以上负责人。 (四) 国资委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四) 4. 各级国资委从事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处级以上负责人。 (四) 经系统外单位委托,省级国资委评审委员会可以接受系统外单位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4.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