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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3. 十二、 国有股东违反本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整改,并按照监管权限,直接或责成相关方面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国资委

十二、 国有股东违反本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整改,并按照监管权限,直接或责成相关方面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资委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十二、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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