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十二、 国有股东违反本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整改,并按照监管权限,直接或责成相关方面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国资委 十二、 国有股东违反本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整改,并按照监管权限,直接或责成相关方面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资委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十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