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2019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2019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出资人机构不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职尽责,或者违法违规干预所出资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国有金融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