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201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出资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融机构章程等规定,建立规则透明的提名程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金融机构的下列人员:
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向国有控股、参股金融机构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出资金融机构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