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章 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对产权登记年度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办产权登记或者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财政部门对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