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有金融企业应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企业相关负责人以及财务、法律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公司集中采购活动进行决策管理。国有金融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可列席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会议。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审定企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
确定企业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审定采购计划并审查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审议对业务活动和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采购事项;
采购活动中涉及的其他重要管理和监督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