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 国有金融企业可参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