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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支出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集中采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原则。 第四条 国有金融企业开展集中采购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体制,切实维护企业和国家整体利益。 第五条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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