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原则上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

有条件的大型金融企业可以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并在企业年金方案中进行说明。

金融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受托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