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检查国有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
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检查国有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
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