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警告; 停业整顿; 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