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八条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八条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