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修复或重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支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