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九条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自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出租、出借不得破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功能,不得危及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储存安全。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