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具体包括:

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