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2005年) 第八条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接受有关瓦斯超限生产、违法生产、违章指挥等情况的举报,并调查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