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