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