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 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