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