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