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