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