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2021年)

发布机关 文物局、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优化国有博物馆藏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藏品征集,是指国有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根据本馆宗旨、定位、发展方向,通过购买或接受捐赠的方式取得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博物馆应建立藏品征集管理制度,明确征集范围、方式、条件,进行公开征集;设立专门机构或明确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征集部门),拟订藏品征集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四条 藏品征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原则,并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涉及确定征集意向、定价、决策实施等环节,由馆务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并遵循利益相关方回避原… 第五条 博物馆通过购买方式征集藏品的工作程序如下: 第六条 博物馆通过接受捐赠方式征集藏品的,可参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就捐赠物的名称、数量、用途以及各方权利义务等订立捐赠协议,根据估价建议登记入账。博物馆接受捐赠应… 第七条 博物馆委托国有文物商店等机构代为征集藏品的,应事先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包括征集物类别、标准、价格范围、交付、验收、支付方式等。 第八条 博物馆应通过年报、网站、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藏品征集价格,以及管理、使用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地方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国有博物馆可依照本规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