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2006年) 第九条 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发生重大案件,发案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案件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机构、总公司和所在地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作专项报告。 国有保险机构总公司发生重大案件,其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案件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作专项报告。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