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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有保险机构发生重大案件,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外,发案机构上一级机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相关责任人可同时采取限制薪酬水平等必要措施。

对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保险机构总公司制定的制度不及时传达、认真贯彻,致使下一级机构未能及时了解和执行;

未建立对下一级机构的有效监督管理制度,或者未严格执行各项监督管理制度;

对已经暴露的案件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导致重大案件发生;

对举报的案件隐患不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