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